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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名称: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等级:三级承包工程范围:可承担下列矿山工程(不含矿山特殊法施工工程)的施工: (1)70万吨/年以下铁矿采、选工程; (2)70万吨/年以下有色砂矿或36万吨/年以下有色脉矿采、选工程; (3)60万吨/年以下煤矿矿井工程(不含高瓦斯及(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以上的矿井、立井井深大于600米)或180万吨/年以下洗煤工程; (4)36万吨/年以下磷矿、硫铁矿或24万吨/年以下铀矿工程; (5)12万吨/年以下石膏矿、石英矿或48万吨/年以下石灰石矿等建材矿山工程。资质标准: 1.企业资产 净资产800万元以上。 2.企业主要人员 (1)矿业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4人,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1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矿建工程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矿业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矿山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且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造价员、劳务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30人。 (5)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备注: 1.矿山工程包括矿井工程(井工开采)、露天矿工程、洗(选)矿工程、尾矿工程、井下机电设备安装及其他地面生产系统和矿区配套工程。其他地面生产系统是指转载点、原料仓(产品仓)、装车仓(站)以及相互连接的皮带输送机栈桥的土建及相对应的设备安装工程。矿区配套工程是指矿区内专用铁路工程、公路工程、送变电工程、通讯工程、环保工程、绿化工程等。 2.矿山工程相关专业职称包括矿建、结构、机电、地质、测量、通风安全等专业职称。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建筑业企业最低等级资质标准现场管理人员指标考核的通知》(建办市〔2018〕53号)文件要求, 1、除各类别最低等级资质外,取消关于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指标考核。 2、取消建筑业企业最低等级资质标准中关于持有岗位证书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标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