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监管部门劳务管理工作具体内容
政府监管部门劳务管理工作具体内容
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劳务管理工作内容
(一)制定实名制管理、劳务费结算支付“月结月清”、规范企业劳务管理内控机制建设的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参与构建预防建筑业劳务作业人员工资拖欠长效机制。
(二)负责中央、军队及外省市建筑业企业来京施工备案、劳务分包合同和外地建筑业企业在京施工人员情况备案工作。
(三)负责全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劳务分包合同的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建立并与区县建委共同使用劳务分包合同信息管理系统实施监督管理。
(四)负责劳务基地建设,推进劳务输出地组织化、成建制输出建筑劳务作业人员。
(五)负责劳务作业人员技能及普法维权培训的规划工作,组织、指导企业实施。
(六)负责发布企业及劳务企业施工队长信用警戒名单。
(七)协调各省驻京建管处和相关部门配合各区县建委处理涉及工程款及劳务费拖欠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二、区县建委劳务管理工作内容
(一)督促指导属地工程项目中的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落实各项劳务管理制度和具体措施。
(二)负责辖区内工程项目劳务分包合同履约监管工作。
(三)督促属地内工程项目建立劳务管理保障体系,制定劳务管理制度和相关工作流程。
(四)负责劳务协管员队伍的建设与管理,组织劳务协管员队伍开展日常纠纷隐患排查工作,对发现的纠纷隐患及时化解,对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及时上报,加强预控。
(五)动态掌握辖区内劳务作业人员分布情况,定期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反馈劳动力供应保障情况。
(六)采取定期检查、巡查和联合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属地内工程项目的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实名制管理的落实情况;工程项目劳务管理保障体系的建立情况;劳务分包合同订立情况;劳务分包合同履约情况;劳务作业人员个人档案建立情况;劳动力管理员的配备情况;劳务分包合同和外地建筑业企业在京施工人员情况备案情况;劳务费“月结月清”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劳务分包企业支付劳务作业人员工资情况等。
(七)在具备条件的区县,区县建委应与区县劳动争议调解中心建立工作联动关系,借助市总工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司法局已搭建的劳动争议调解平台,有效分解并调解由于工资拖欠引发的建筑领域的争议纠纷,同时对劳动争议涉及上游劳务费争议纠纷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快速化解,拓展辖区内工程项目争议纠纷的化解途径。
(八)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负责处理属地内因劳务费争议引发的突发事件或群体性事件。对辖区内因劳务费争议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处理负属地管理责任。遇本区注册企业在其它区县发生因劳务费争议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情况时,应配合其他区县建委协调解决。
三、各省驻京建管处劳务管理工作内容
(一)负责审核本省进京企业备案、本省进京企业劳务分包合同和外地建筑业企业在京施工人员情况备案。
(二)督促本省进京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健全劳务管理机构,落实劳务费结算支付“月结月清”制度。
(三)督促本省进京企业在承接的工程项目中建立劳务管理保障体系,制定劳务管理相关制度和规范化的工作流程。
(四)督促本省进京企业落实实名制管理、劳务分包合同管理等具体工作要求,定期检查并做好督促整改工作。
(五)督促本省进京企业加大对各层次管理人员和劳务作业人员的培训,重点进行专项技能、普法维权和安全知识培训,教育劳务作业人员依法维权。
(六)根据本省进京企业在京市场行为、合同履约等情况,形成企业在京信用信息记录,作为来京建筑企业年度资质监督市场评价和形成企业信用记录的基础;严格本省企业和劳务企业施工队长的准入、清出管理。
(七)负责协调本省劳动力的组织化输出、回归等保障工作,掌握本省在京劳务作业人员的动态分布情况,定期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反馈劳动力供应保障情况。
(八)负责强化对本省在京劳务企业班组长和施工队长的监管。
(九)根据对本省进京企业劳务管理及合同履约的检查情况,有针对性地实施重点预控并协调处理矛盾纠纷;配合市、区两级建委及时、妥善处理涉及本省企业和人员的群体性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