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质办理/建筑资质办理-承诺制申报材料
试点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自愿选择以告知承诺制方式申报首次申请、增项、升级和简单变更等事项后,应登录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门户网站的网上办事大厅,进入“北京市建筑业企业告知承诺审批系统(权限内)”,严格按照系统提示要求,在网上填报申请材料。网上提交资料具体如下:
(一)建筑业企业首次申请资质(限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冶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电子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桥梁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隧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钢结构专业承包资质、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铁路电务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铁路铺轨架梁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铁路电气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核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海洋石油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环保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获得批准应具备如下条件:
(1)《营业执照》。
(2)加盖工商查询章的企业章程。
(3)办公场所产权证。或出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出借方产权证和借用协议。
(4)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
(5)标准要求的注册建造师身份证明、注册在本公司的注册证书(上传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官方网站查询证书结果截图)。
(6)标准要求的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如职称证书的专业与申报专业不一致,但是学历专业与申报专业一致时,需同时提供学历证书)。职称人员限北京市人事部门核发的职称证书;或可在京外人事部门网站上查询核准的职称证书(上传网站查询证书结果截图)。
(7)标准要求的现场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岗位证书。(上传省级住建部门网站查询证书结果的截图)。
(8)标准要求的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技能证书。注册资格、职称证书考核标准同上,上传网站查询截图。
(9)标准要求的技术工人的身份证明、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上传省级住建部门网站查询证书结果的截图)。
(10)标准要求的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基本情况及业绩表(首次申请劳务资质不用提供此项)。
(11)标准要求的社保证明材料。
(12)外商投资企业批准(备案)文件(仅要求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提交)。
(二)建筑业企业增项资质申请(限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冶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电子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桥梁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隧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钢结构专业承包资质、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铁路电务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铁路铺轨架梁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铁路电气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核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海洋石油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环保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获得批准应具备如下条件:
(1)《营业执照》。
(2)加盖工商查询章的企业章程。
(3)办公场所产权证。或出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出借方产权证和借用协议。
(4)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
(5)标准要求的注册建造师身份证明、注册在本公司的注册证书(上传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站查询证书结果截图)。
(6)标准要求的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如职称证书的专业与申报专业不一致,但是学历专业与申报专业一致时,需同时提供学历证书)。职称人员限北京市人事部门核发的职称证书;或可在京外人事部门网站上查询核准的职称证书(上传网站查询证书结果截图)。
(7)标准要求的现场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岗位证书(上传省级住建部门网站查询证书结果的截图)。
(8)标准要求的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技能证书。注册资格、职称证书考核标准同上。
(9)标准要求的技术工人的身份证明、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上传省级住建部门网站查询证书结果的截图)。
(10)标准要求的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基本情况及业绩表(首次申请劳务资质不用提供此项)。
(11)上一年度或当期的财务报表。
(12)标准要求的社保证明材料。
(三)建筑业企业升级资质申请(限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冶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电子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钢结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环保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获得批准应具备如下条件:
(1)上一年度或当期的财务报表。
(2)标准要求的厂房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
(3)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
(4)标准要求的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和(或)职称证书。职称人员限北京市人事部门核发的职称证书,或可在京外人事部门网站上查询核准的职称证书(上传网站查询证书结果的截图)。
(5)代表性工程的中标通知书、工程合同(合同协议书和专用条款)、工程竣工(交工)验收文件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工程质量鉴定书。所申报工程业绩必须在住房城乡建设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查询到(上传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查询结果的截图)。
(6)涉及到层数、单体建筑面积、跨度、长度、高度、结构类型等方面指标的,应提供反映该项技术指标的图纸。
(7)涉及到单项合同额、造价等指标的,应提供工程结算资料。
(8)申报业绩涉及到矿山、冶金、石油化工、防腐、环保等方面工程的,应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施工试验资料、过程验收资料、施工图纸等能反映真实施工情况的证明材料。
(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企业名称变更,获得批准应具备如下条件:
(1)《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遗失补办申请审核表》(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资质提交)。
(2)《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采集表》(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资质提交)。
(3)《营业执照》。
(4)原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收回)。
(5)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通知书。
(五)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注册地址变更(北京市行政区域内),获得批准应具备如下条件:
(1)《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遗失补办申请审核表》(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资质提交)。
(2)《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采集表》(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资质提交)。
(3)《营业执照》。
(4)原企业《营业执照》。
(5)原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收回)。
(6)涉及企业注册地址跨区变更的,企业向变更后注册所在地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即转入区住房城乡建设委)申请,并提交由转出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出具的《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跨区变更转移单》。
(六)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变更,获得批准应具备如下条件:
(1)《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遗失补办申请审核表》(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资质提交)。
(2)《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采集表》(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资质提交)。
(3)《营业执照》。
(4)原企业《营业执照》。
(5)原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收回)。
(七)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注册资本金变更,获得批准应具备如下条件:
(1)《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遗失补办申请审核表》(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资质提交)。
(2)《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采集表》(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资质提交)。
(3)《营业执照》。
(4)原企业《营业执照》。
(5)原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收回)。
(八)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法定代表人变更,获得批准应具备如下条件:
(1)《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遗失补办申请审核表》(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资质提交)。
(2)《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采集表》(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资质提交)。
(3)《营业执照》。
(4)原企业《营业执照》。
(5)原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收回)。
(九)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经济类型变更,获得批准应具备如下条件:
(1)《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遗失补办申请审核表》(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资质提交)。
(2)《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采集表》(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资质提交)。
(3)《营业执照》。
(4)原企业《营业执照》。
(5)原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收回)。
(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遗失补办,获得批准应具备如下条件:
(1)《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遗失补办申请审核表》(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的)。
(2)《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采集表》(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的)。
(3)《营业执照》。
(4)遗失补办情况说明。
(十一)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污损换证,获得批准应具备如下条件:
(1)《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遗失补办申请审核表》(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的)。
(2)《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采集表》(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的)。
(3)《营业执照》。
(4)污损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收回)。
六、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一)对公示期间接到举报,企业承诺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并经查属实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许可,给予警告,该企业自资质不予许可之日起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资质。
(二)许可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后,将加强对企业的动态核查,重点是对企业承诺的业绩和人员指标是否符合标准要求进行核查。企业应主动配合接受核查。经核查发现企业承诺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许可机关将依法撤销该项资质,对企业处3万元罚款,该企业自许可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资质。
(三)有上述失信行为的企业将列入建筑市场“黑名单”,失信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对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